点击数:20982018-04-01 00:00:00
男女双方在确定结婚意向后,男方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即俗称的“彩礼”,是中国传统的结婚礼俗。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会出现彩礼赠送了,但因为种种原因,婚没结成的情况,这时候,“彩礼”该如何处理,就往往会成为男女双方争议的焦点,下面我们就谈一谈“彩礼”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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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上看,赠送“彩礼”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彩礼”又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这种赠与是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所以,“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赠送“彩礼”后,男女双方并未建立婚姻关系或者并未共同生活,“彩礼”是可以索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