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资讯>>法律知识

德疆说法——疫情期间暴力阻碍疫情防治措施(2020.2.28)

点击数:16312020-10-29 17:14:55 

疫情期间暴力阻碍疫情防治措施

案例:疫情期间,部分道路限制通行,各限制通行道路的路口设岗劝返外出人员。一天,甲欲穿过限制通行道路前往亲戚家,执勤警察对其进行劝返。甲对此大怒,暴力抢夺、毁坏了执勤警察的红外线电子测温仪,且在执勤警察劝阻期间与警察发生了肢体冲突。

问题:甲应对对其行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的规定,甲阻碍警察执行职务,应当处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

若甲的暴力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构成犯罪的,甲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中,甲以暴力方法阻碍执勤警察进行防疫工作,手段达到一定程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疫情的传播无人可置身事外,疫情期间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国家防疫工作,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国家机关也应当在法律的规定内开展防疫措施,避免产生侵害公民住宅、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问题。

期待疫情结束的一天,春天已至,回暖可期。

感谢阅读,祝阁下生活愉快!

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17-2018 Powered by dejianglaw.com.cn,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7108935号-1 技术支持:粤疆图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