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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疆说法——消费者“反悔权”

点击数:20332018-06-01 00:00:00 

消费者的“反悔权”

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但是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及他人的评价等信息来选择商品,无法像实体店购物一样轻松的辨别商品的真实信息,消费者和经营者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同时,网络购物又以异地消费居多,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由于消费者难以收集有效证据及交通的不便,维权成本较高。

(图片来源于网络)

针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及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的问题,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了称之为冷静期或反悔期的制度。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从法律上说,上述规定赋予了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七日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就像有专家认为的那样,这个制度设计“与时俱进的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非常接地气,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在新型消费方式、消费渠道的合同法权益”。

“反悔权”制度布设了一张无形的法网,将一切网络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消费者可以用“反悔权”的武器,和不良经营者“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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