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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疆说法——公证遗嘱的修改

点击数:17342018-03-01 00:00:00 

公证遗嘱的修改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前立好遗嘱,避免身后继承的纠纷,已日渐成为社会大众的共识。其中,公证遗嘱以其正式、权威的特点,受到了许多立遗嘱人的青睐,但是公证遗嘱需要变动时,应该如何处理,却是许多立遗嘱人不清楚的,下面我们就谈一谈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从该条款可知,公证遗嘱在所有类型的遗嘱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它形式的遗嘱都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只有新的公证遗嘱能撤销、变更原有的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的正式、权威的属性决定了其变动的要求更加严格,所以立遗嘱人需要留意相关规定,以免出现“改了白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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