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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疆说法——婚前买房登记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另一方能否得到补偿?

点击数:21102020-01-06 15:19:03 

案例:

刘先生在结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后刘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婚后房子的权属未作变更,但房屋贷款由二人共同偿还。两年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刘先生向张女士提出离婚,但就共同房产的分割问题,刘先生声称自己为房子的所有权人,拒绝就该房子婚后还贷的部分向张女士作出补偿。

刘先生就该房子婚后还贷的部分拒绝向张女士作出补偿,张女士能否主张该部分的补偿?

可以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子婚后由双方还贷,离婚时该房子由双方协议处理。如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子归产权登记一方,但一方应当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例中,房子由刘先生婚前按揭购买,并登记于刘先生名下,夫妻双方离婚时可协商处理该房产。协商不成的,刘先生可以向法院判决该房子归其本人所有,但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张女士有权要求刘先生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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