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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疆说法——什么是房屋预告登记

点击数:18472018-09-01 00:00:00 

什么是房屋预告登记?

甲出售房屋,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随着房价上涨,乙担心甲将房屋又卖给他人,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乙有什么措施可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乙可以办理“预告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的规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前,房屋买受人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在预告登记期间未经买受人同意处分房屋,不发生物权效力,可以防止出卖人将房屋一物多卖的情形。

预告登记是否存在失效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可以办理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及时办理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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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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