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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疆说法——车辆出借人的事故责任

点击数:16882018-03-01 00:00:00 

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案例:甲与乙系好朋友,某晚甲到乙家聚餐,甲乙两人都喝了一点酒。饭后甲向乙借车辆离开,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撞伤行人丙,行人丙可以向谁索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乙将自己的汽车借给甲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致丙受伤,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甲赔偿。

本案中,乙作为汽车的所有权人,在明知甲喝了酒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借给甲,对事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生活中,朋友之间相互借车驾驶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出借车辆时,要确认使用人是否有摄入酒精、是否有驾驶执照等可以确保驾驶安全的情况,这是对公共交通安全负责、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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