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21102018-05-01 00:00:00
孕、产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
随着国家生育二孩政策的放开,各单位女职工怀孕、生育明显增多,侵害女职工怀孕、生育期间合法权益的情况日趋常见,下面就简单谈一谈孕、产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让孕、产期女职工知权、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从以上规定可知,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处于孕、产期而降薪、辞退,如果孕、产期女职工遇到单位提出以下这样的要求:
“你的身体状态不适合我们公司的要求,请你辞职”
“你看你现在,挺着个大肚子,动作比以前慢一拍,工作效率明显低了,工资要低一点”
对这样的要求,孕、产期女职工可以勇敢的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