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19532018-02-01 00:00:00
公司被注销前,黄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左腿骨折。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现今,黄某基于公司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向原公司出资人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原公司出资人则以“公司已被注销,没有责任主体”为由拒绝支付。公司被注销,工伤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其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此外,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的规定,小编认为本案中在该公司已被注销的情况下,黄某可以将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作为承担责任的对象,请求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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