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23232018-01-01 00:00:00
“霸王条约”合法吗?
案例:甲在某商场内购买了一只标价为7800元的精品手镯。佩戴一个星期后,甲发现手镯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该商场予以退款或者更换另一款式的手镯。该商场以贴出“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店堂告示为由,不予退换。案例当中,对于有质量问题的手镯,甲是否有权向该商场提出退换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该商场的店堂告示免除经营者需要承担的法定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该告示对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经营者不得拒绝履行退换货物的法定义务。
笔者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威厄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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