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23742019-12-11 00:00:00
案例:甲男和乙女两人在恋爱期间,乙女怀了两人的孩子,后乙产下一子,两人共同抚养该孩子。后甲乙分手,甲另寻伴侣组建家庭,孩子由乙进行抚养。乙无力独自承担抚养费,向甲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但甲以其没有和乙结婚,孩子非婚生子为由,拒绝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问题:乙要求甲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接受抚养等权利。
案例中,乙直接抚养孩子,甲作为生父应当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不得以孩子为非婚生子女为由,拒绝承担抚养义务。乙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要求甲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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