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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疆说法——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二)

点击数:20722017-11-02 00:00:00 

在上一期文章中讲到,在合同订立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给付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本期文章将介绍在合同订立之后可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情况。

在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或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双倍房屋价款。

譬如说,你跟出卖人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了钱,但是还没有过户,出卖人又把这套房卖给别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此时,你可以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购房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在订立商品房合同后,可以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或不动产预告登记,避免房屋被登记于他人名下的风险。

   本篇介绍到这里,下一期推送将为大家讲解最后一种可请求出卖人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感谢各位继续关注。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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