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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疆说法——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三)

点击数:18962017-11-02 00:00:00 


本期文章将讲解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请求出卖人给付双倍惩罚性赔偿的最后一种情形。

签订合同时的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部分,由出卖人双倍返还房价款,或由出卖人承担房价款。

譬如说,你买了一间100平方米的房子,结果房子实际只有96平方米,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少于3%。第一,你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第二,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3平方米的房价款。另外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部分,也就是1平方米的购房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




再譬如说,你买了一间100平方米的房子,结果房子实际有104平方米,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第一,你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第二,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你需要补足多出的3平方米的房价款。另外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部分,也就是1平方米的购房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你。




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刚好为3%或3%以下,则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卖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款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关于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的三种情形,已为大家介绍完毕,希望各位都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感谢阁下阅读,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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