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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疆说法——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一)

点击数:20752017-11-02 00:00:00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是指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双倍返还购房款。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出卖人给付惩罚性赔偿呢?

法律规定有三种情况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购房款,本篇文章将介绍在合同订立时所遇到的情况。

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隐瞒三种事实: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售房屋已抵押、所售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双倍房屋价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出卖人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受人可以起诉出卖人要求双倍返还购房款,但是出卖人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拿到了预售许可证,则双方需正常履行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要注意留意出卖人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存在已抵押或已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提升法律维权意识。

本篇文章介绍到这里,另外两种可请求出卖人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将在每期推送中讲解,感谢阅读。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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