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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疆说法——小区电梯广告费应该归谁所有?

点击数:19892017-11-14 00:00:00 

小区楼道、电梯中广告成本低、更新快,越来越多的广告商选择在小区的楼道、电梯中投放广告。广告投放给小区带来了收益,但是这笔收益应该归物业公司所有,还是业主所有?

《物业广告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权法》第七十条【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小区内的楼道、电梯等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同共有部分,业主对此有享所有权,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依法享有使用、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所以楼道、电梯的广告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而不属于物业公司。

也就是说,业主对电梯广告投放有决定权,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投放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在没有经过业主同意时,物业公司不能擅自在小区的公共区域内投放广告。

物业公司作为具体事务的执行人,可以事先与业主签订相应合同,享有相关的代理费和劳务费。


具体解决方法:

1. 小区业主可以针对公共区域经营性收益,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

2. 小区业主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对楼道、电梯等公共区域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再委托物业公司执行具体事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协商收益分配,并建立其相关的审议制度,对小区内所有利用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进行核算,扣除物业公司的劳务成本,以及公共部分的养护费用,剩下所有的收益应归业主所有。

3. 业主委员会还可以与物业公司事先签订合同,明确共有部分广告的收益归属,及其分配等。

4. 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小区广告收益去向。 如果与物业公司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广告收益。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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