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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每周一法案例:离婚后生活困难的适当帮助

点击数:22042017-05-25 18:05:52 

小明:阿静,你最近面色不太好,拖着行李去哪?

阿静:我和他离婚了,刚搬出来,没有地方住又没有找到工作,现在正愁到哪先落脚。

小明:不会吧,你们离婚后他没有分割共同财产吗?

阿静:我们本身就没什么共同财产,我之前又是全职家庭主妇,现在怎么维持我的生活都不知道怎么办了。

小明:好过分喔,就不能多照顾帮助你吗?

阿静:只能怪我自己选错了人,只能见步行步了。

小明:我听说我们社区居委会现在有驻点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我陪你去咨询一下专业人员的意见,应该能帮到你的。

阿静:好吧。


律师点评:

大家好,我是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的马校培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遇到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是没有住处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当给与适当的帮助。

本案中,阿静可以要求前夫提供适当的生活帮助,帮助她暂时度过难关。这种法律规定的适当帮助,既是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障,更体现了人文关怀。


法律格言: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罗伯斯庇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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