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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疆说法——要求返还彩礼之法律依据

点击数:25332018-01-03 00:00:00 

甲乙恋爱,按照当地农村习俗,男方甲给女方乙送去了二万八千元彩礼,并按农村婚俗举行了订婚仪式。随后甲乙到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婚姻登记上显示甲曾结过婚,乙悔婚,拒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甲欲要求乙返还二万八千元彩礼,是否存在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本案中,甲乙符合该法条的第一款之规定,甲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甲可以要求乙返还彩礼二万八千元。

如甲乙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曾共同生活即离婚,或离婚后婚前的彩礼给付导致甲生活困难的,甲也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要求乙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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