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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疆说法——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之一

点击数:21912017-12-18 00:00:00 

案例:甲向乙借款一万元,自甲乙约定还款之日起三年内乙没有向甲主张过还款,三年后乙再要求甲还款,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呢?

  一、甲拒绝支付乙一万元的借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的规定,在本案中,乙在甲乙约定还款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向甲主张过自己的权利,已经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意味着如果乙起诉甲还款,甲在诉讼中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二、如出借人乙起诉借款人甲,法院可以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对乙的诉请请求不予支持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的规定,如果甲没有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该规则,法院仍可能在法律事实基础上支持乙要求甲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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