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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交通事故侵权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点击数:18232017-10-26 14:51:46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1日,肖某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与站立在道路中间的沈某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沈某受伤。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认定肖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沈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并经鉴定为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因黄某系肖某配偶,此次交通事故赔偿款系肖某和黄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有义务共同偿还。某保险公司是本次事故车辆的投保公司,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为次,沈某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肖某、黄某向原告沈某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XXXXX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发生交通事故系其自身的侵权行为,交通事故导致的债务系其自身过错所导致,并非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肖某个人承担,沈某主张交通事故赔偿款由肖某、黄某共同承担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本案的赔偿款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沈某XXXX元,超出保险范围的XXXX元由肖某承担。

【律师分析】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之规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债务用途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有关联来认定。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侵权产生的债务,如该侵权行为因为了家庭利益所导致的,如出租车司机在载客期间因交通事故进行赔偿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不是为了家庭利益所导致的,如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引起的赔偿,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侵权人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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