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21672017-09-01 00:00:00
租赁关系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法律关系,租赁物不可避免地会遭受损耗,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由谁来承担呢?关于租赁物《合同法》早已设定了一个完善的规则。
首先要说明的是,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即承租人正当使用租赁物的损耗,无须担责。反过来,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在承租人正当使用租赁物的情形下,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怎么分配呢?如果租赁双方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而为;没有约定的,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
在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时候,承租人有什么救济途径呢?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