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20652017-10-26 14:38:30
"监护人" 顺序将明确!
我们经常能够在电视剧中看到这样的情节:一对富豪夫妻意外死亡,只留下了大笔遗产和一个孩子,这时候孩子的各种亲戚冒出来,为了“保管”孩子的财产而争夺孩子的监护权。
根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中,仅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上述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监护人担任顺序,即在规定的范围内所有人都可以争夺监护人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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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中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新的法条明确规定了监护人担任的顺序,只有处于上一顺位的人放弃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时,下一顺位的人才能选择是否担任监护人。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开篇我们所列举的场景出现的机率,保护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需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目前只是公布状态,并未正式实施,其正式施行的日期为2017年10月1日。因此在2017年10月1日以前,对于监护人的规定仍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