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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每周一法案例: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都“逃不掉”

点击数:23622017-05-25 18:06:57 

小王:阿文,你最近怎么经常往医院跑?

阿文:最近刚买了个新的电热水器,结果我家小孩洗澡的时候被热水烫伤了,现在还在治疗呢。

小王:你没有按照说明书上的操作调节温度?

阿文:有啊。一开始用的时候好好的,结果突然一下子就好像不能调温了。后来我请人来看过才知道,原来那个热水器里面的温控部分零件都是快要坏掉的零件,用几次后零损坏就无法调节温度了。那个商店老板说的这是大品牌一定不会有问题的,亏我还真的相信他了。

小王:好过分喔,那你找商店老板赔偿了吗?

阿文:找了啊,但他说这是生产厂家的责任,我找生产厂家又说是卖家的责任,互相推诿,一直都无法调解成功。

小王:我们社区居委会现在有驻点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我陪你去咨询一下专业人员的意见,应该能帮到你的。

阿文:好吧。


律师点评:

大家好,我是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的陈媚律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以及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则基于过错原则可以互相追偿。

本案中,阿文买到的新电热水器如经过专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缺陷产品,则阿文可以要求热水器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要求热水器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无法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调解协商的,建议采取诉讼方式要求赔偿。

另外,需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法律上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存在一定的区别。产品缺陷一般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产品瑕疵则是指产品不具有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缺陷的产品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不可进行销售,而瑕疵的产品不存在上述危险,可以进行销售,但必须以“处理品”、“次品”等形式注明,并告诉消费者具体的瑕疵内容。


法律格言: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贝卡利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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