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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疆说法——劳务雇员致人损害责任承担

点击数:29642019-05-22 00:00:00 

甲欲对自家房屋进行装修,于是雇佣了乙。乙在进行凿墙时,不慎导致砖块掉落,砸伤屋外经过的行人丙。丙要求屋主甲赔偿损失,甲认为是乙导致丙受伤的,不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中,甲是否无需对丙承担赔偿责任?

甲作为雇主,应当对丙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甲雇佣乙为其修缮房屋,两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乙作为雇员造成丙损害,应当由雇主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假如甲要求乙在屋外设置好护栏,做好安全作业设施,并提供护栏等设施后离开。但在甲离开后,乙认为行人看见有人砸墙便会绕道,没有必要设置护栏,故没有设置,导致丙受伤。雇主甲与雇员乙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雇员乙作业时没有按照甲的要求设置安全护栏,导致行人丙受伤,属于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与雇主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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