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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疆说法——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点击数:28422019-02-20 00:00:00 

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甲在某公司上班3个月,但某公司以甲在试用期为由,迟迟没有与甲签订劳动合同。

某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中,甲虽然在试用期,但已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某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甲已工作3个月,某公司不与甲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甲可以要求某公司向其进行补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无论是否处于试用期,用工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从用工第二个月起,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

案例中,甲在某公司工作了3个月,某公司仍未与甲签订劳动合同,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甲可以要求某公司从用工的第二个月起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作为补偿(用工第一个月按正常工资标准计算)。

若甲继续工作超过1年,某公司仍没有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甲可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甲工作满一年,某公司仍不与甲签订劳动合同,甲可以主张与某公司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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