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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疆说法——退休人员再从业,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点击数:28412019-03-07 17:56:38 

案例:周某是一名房屋建造工程的吊车操作员,在岗位上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周某退休后不习惯退休生活,重新返回职场,继续从业。某天周某上班时不慎摔伤,周某能否依照工伤保险待遇获得赔偿费用?

不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退休后再从业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当以劳务关系处理,而非劳动关系。故周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调整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条例》,周某上班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周某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能否获得用人单位的赔偿?

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周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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