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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疆说法——用人单位不予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

点击数:26252018-01-16 00:00:00 

案例:何某入职时,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何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后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遂将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案例中,用人单位未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一、用人单位需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何某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检举,用人单位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行政部门可以同时对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罚款。

   二、用人单位需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之规定,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何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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