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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存入千万不翼而飞 银行客户经理私自“转移”存款炒期货

点击数:22522017-05-25 16:49:30 

生活中,很多上了年纪的人都喜欢存钱,而且认为钱只有存到银行才是最安全的。然而,却有银行工作人员看准了老人的这个心理,在帮助老人们办理业务时,竟然将存款划转至自己的账户,用来炒黄金、期货等。经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一审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被告人孔祥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3年6月,大学毕业后的孔祥玮以优异成绩进入南京某外资银行从事客户理财业务。工作期间,由于业绩突出,加上自己从事多项杠杆投资,因而获利颇丰。然而,好景不长。自2014年3月以来,孔祥玮陆续向亲朋好友借来200余万元用于杠杆投资,如炒黄金、期货交易等,因2015年股市大跌,至当年10月,共计亏损了300余万元。

因孔祥玮女友的家境比较殷实,得知孔祥玮投资失败后,女方便提出可以出资100万元帮助孔祥玮偿还债务,条件是孔祥玮要入赘女友家。

走投无路的孔祥玮只好答应女友家的条件,偿还了南京朋友的部分借款后,于2015年11月辞职回到了海安准备完婚。

为还借款动起歪念

因孔祥玮迟迟不能归还剩余的200余万元借款,债主不断上门讨债,甚至大闹孔祥玮的婚礼,搞得孔祥玮及妻子家颜面尽失。如何归还借款,重新树立自己在妻子及其家人眼中的金融白领形象,是孔祥玮日夜谋划的事情。思来想去,孔祥玮动起了客户银行存款的歪心思。

原来,孔祥玮回到海安后,凭着自己的金融背景,很快担任了海安某银行的理财客户经理,负责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吸收理财资金。孔祥玮发现,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比较低,通常在4%至5%,而投资期货、黄金虽然风险巨大,但收益却是银行理财产品的10倍甚至100倍,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收益差。

于是,孔祥玮动了歪念,“我可以把客户的资金先借来炒期货,到期再按银行理财收益还给客户就行了”。

老人存款顺利“转移”

2016年5月,家住海安县城的马老汉听说孔祥玮所在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比较高,就到该银行咨询理财产品。

孔祥玮热情地向马老汉推荐了一种理财产品,收益率为4.5%,马老汉觉得还不错,遂将自己银行卡内的60万元交给了孔祥玮。

按照银行的正常操作,孔祥玮应当通过银行的POS机将客户资金刷入银行理财账户,但孔祥玮绑定自己的银行卡申请了一台POS机,并将该POS机与银行的POS机同时摆放在自己的办公桌上,套取客户资金时就用自己的POS机将客户资金刷入自己账户,再出具虚假的理财回单给客户。

其间,为了不使马老汉发现POS机绑定的银行卡是自己的户名,孔祥玮故意不在POS机装打印凭条,就这样,马老汉的60万元积蓄“神不知鬼不觉”地进入了孔祥玮的账户,而马老汉却以为自己购买了银行的理财产品,钱存进了银行的账户,绝对安全。

然而,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2016年12月,一个偶然的机会,马老汉持该理财回单到孔祥玮所在银行查询收益,正巧那天孔祥玮休假,银行工作人员未查询到投资记录而致案发。孔祥玮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据孔祥玮供述,他在作案时,虽然利用的是其担任理财客户经理之便,但并非不分对象,见人就下手,而是选择那些不会操作网上银行、不会使用手机银行的老年人客户。因为这些老年人客户相信自己的积蓄存入银行是最安全的,在存款期内一般不会再到银行查询。经查,截至案发时,孔祥玮共划转存款1130余万元,造成经济损失近500万元。

挪用资金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其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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