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4932023-10-26 12:28:05
一、商品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承担问题
有时候我们“盼星星盼月亮”收到的网购商品却是损坏了的,你是否也曾有这样的经历?一般来说原因有两种,一是商家所发商品原本就存在损坏,二是物流快递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无论哪一种原因,当收到的商品存在损坏,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重新发货并承担运费。即便是物流快递原因造成的损坏,也是由商家与快递公司另行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快递签收前,商品灭失的风险由商家承担;快递签收后,商家就完成了交付,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也随之转移到了买家身上。因此,我们在签收快递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商品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签收,以防受损情况说不清楚。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七天无理由退货”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此除由于性质无法退货的商品外,其他商品只要收到后没有进行损坏或者影响正常二次销售的,消费者可在7天内行使“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一般还是需要消费者自己支付快递费。
三赠品出现质量问题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上看,消费者支付了对价,商家有义务提供与描述相符的商品,即便是附赠品也应该达到相应的品质。而事实上网购中所谓的赠与,大多需要买家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例如需要达到一定的消费金额。因此该赠与应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应区别于一般情况下的无偿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据此,商家应当对赠与的产品质量负责。
四网购纠纷的维权问题
出现网购纠纷,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或“12358价格举报热线”反映、投诉,也可以向网购电商平台投诉商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当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当消费者想通过起诉来解决“网购合同纠纷”的时候,往往碰到的问题会是“应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商家采用快递上门方式送货的,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据此消费者可向收货地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