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3842020-03-25 00:00:00
甲是中山A公司的员工,假期结束后,其因老家当地防疫需要被限制出行,导致无法及时返岗复工。但其向公司说明上述情况时,公司却以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将其解雇。
案例分析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的规定,甲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应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后,A公司不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于疫情防控期间提出与甲解除劳动关系。